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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提交政策(Fusion Science Data Center Submission Policy)

草案,依托机构尚未发布,不具效力。

草案

本文为数据中心项目组起草的草案,经依托机构审议、由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筹)正式发布后方生效。发布前本文不约束任何用户、提供方或数据集。

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目的) 为规定谁可以向数据中心提交数据、提交须经过的审查以及提交人的义务,依据《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向数据中心提交数据集及其新版本的全部行为,包括依托机构内部提交与外部机构汇交。外部机构的批量汇交另适用《聚变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范》。

提交主体 (Who May Submit)

第三条(提交主体) 下列主体可以提交数据:

  1. 依托机构的科研与工程人员,经所在部门同意;
  2. 与数据中心签订汇交协议的外部机构,由其指定的联系人提交;
  3. 第二阶段起,经注册并签署提交协议(《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数据提交协议(范本)》)的其他研究人员;自助提交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放。

第四条(提交协议) 首次提交前,提交人(或其所属机构)必须 (MUST) 签署提交协议;未签署的,数据中心不受理。

第五条(提交资格的暂停) 提交人多次提交不符合要求的数据,或违反提交协议的,数据中心可以暂停其提交资格。

提交内容与最低要求 (What to Submit)

第六条(提交内容) 一次提交包括数据文件、元数据与说明文档;有处理或分析过程的,还包括运行清单(代码、环境、配置、输入与产物的记录)。

第七条(最低要求) 提交的数据集版本必须 (MUST) 满足:

  1. 属于《聚变科学数据中心采集政策》的收录范围;
  2. 元数据满足元数据剖面的必填项(《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元数据政策》),包括机器可读许可、创建者标识与访问级别建议;
  3. 已按《聚变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定级,写明数据级别与定级主体;
  4. 文件格式与质量满足《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数据政策》;
  5. 不含内部服务器地址、口令、密钥与其他内部专用字段;
  6. 派生与分析结果满足数据政策规定的最低复现等级。

提交流程 (Submission Workflow)

第八条(流程) 提交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提交草稿:提交人在门户创建草稿,上传文件并填写元数据;
  2. 送审质检:送审时系统执行自动质检(格式识别、逐文件校验和、元数据剖面校验),结果在审查人接受前可见;质检不通过的,提交人修改后再送审;
  3. 审查:由数据策展人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规程》进行策划、安全与伦理三类审查,核定访问级别与许可;
  4. 发布:审查通过的版本分配持久标识符并发布,落地页链接现行政策与质控摘要;
  5. 发布后复核:发布后系统对全部文件复核完整性。

第九条(四眼原则) 审查人必须 (MUST) 不同于该版本的提交人;系统必须 (MUST) 拒绝提交人审查本人的提交。

第十条(审查记录) 每次审查必须 (MUST) 记录审查类别、审查人、结论(通过 / 退回 / 修改后再审)、理由、时间与所依据的政策版本。审查记录只追加、不改写。

第十一条(受理时限) 数据中心自送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查结论。

提交人的义务 (Depositor Obligations)

第十二条(权利保证) 提交人必须 (MUST) 保证:对所提交数据享有提交与按所选许可发布的权利,或已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数据不侵犯第三方权益;涉及第三方数据的,已如实标注来源与限制。

第十三条(真实与完整) 提交人必须 (MUST) 保证数据与元数据真实、完整,不伪造、不篡改,如实说明数据的已知缺陷与局限。

第十四条(安全与伦理) 提交人必须 (MUST) 在提交前排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数据中心当前不支持涉密数据纳管),标明受出口管制或来源方出口限制的内容,并对含个人信息的数据说明其合法授权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配合义务) 提交人应当配合审查中的问询与修改要求;发布后发现数据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数据中心并提交更正版本。

退回、申诉与更正 (Rejection, Appeal & Correction)

第十六条(退回) 审查未通过的,数据中心退回提交并记录理由;审查未通过的版本禁止 (MUST NOT) 发布。

第十七条(申诉) 提交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论后 15 日内向数据中心申诉,由另一名审查人复审;仍有争议的,提请数据治理委员会裁定。

第十八条(更正请求) 提交人可以请求发布更正版本。已发布版本原则上不改写、不删除:更正以新版本发布,原版本加注问题说明与推荐替代版本。提交人认为已发布数据涉及法律问题的,可以请求隐藏、撤回或删除,由依托机构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规程》裁定。

附则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十九条(修订) 本政策的修订以新版本发布,历史版本保留可查。

第二十条(生效)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筹)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