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数据提交协议(范本)(Deposit Agreement Template)
草案
本文为数据中心项目组起草的协议范本草案,须经依托机构法务部门审核、正式发布后方可使用。发布前本文不约束任何提供方或数据集。文中
〔 〕为签约时逐份填写的空位。
范本使用说明 (How to Use This Template)
第一条(适用) 本范本适用于个人或机构向数据中心提交数据。个人通过门户提交时,以在线确认方式签署本协议;外部机构批量汇交时,以本范本为基础签订书面汇交协议,可以增加专用条款,但禁止 (MUST NOT) 删减第二条所列必备内容。
第二条(机构汇交协议的必备内容) 机构汇交协议必须 (MUST) 至少约定下列六项内容:
- 数据范围与分级;
- 汇交方式与频度;
- 用于模型训练与数据集分发的许可;
- 署名与引用;
- 撤回与更正机制;
- 争议处理。
第三条(计量规则) 协议未签署的外部数据禁止 (MUST NOT) 进入数据中心发布的数据集;意向函只证明合作基础,不作为数据来源的证明。
协议正文 (Agreement Text)
第四条(当事方) 本协议由下列当事方订立:
- 提供方:〔姓名 / 机构名称〕,〔作者标识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 〕;
- 数据中心:聚变科学数据中心,依托机构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第五条(数据范围) 本协议所涉数据为〔数据集名称或范围说明〕,包括数据文件、元数据与说明文档(以下简称「提交数据」)。提供方按《聚变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对提交数据定级为〔开放 / 合作 / 受限〕,数据中心复核后确定。
第六条(汇聚方式与频度) 提交数据按下列方式之一汇聚:〔汇交:数据副本交数据中心保存与加工 / 就地加工:原始数据留在提供方,仅回传经检验的成品条目及其清单与指纹 / 可用不可见:数据不出提供方,仅输出经评估的模型参数或聚合结果〕;汇交频度〔一次性 / 每〔 〕个月 / 按实验轮次〕。
第七条(权利保证) 提供方保证:
- 对提交数据享有提交与授权所需的权利,或已取得权利人的书面授权;
- 提交数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
- 提交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已依法取得同意或已脱敏,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未包含在内;
- 已如实声明提交数据受到的合作协议、出口管制或来源方的使用限制;
- 提交数据及其元数据真实,未经篡改或伪造。
第八条(对数据中心的授权) 提供方授予数据中心非独占、免费、不可撤销的许可(第十四条第 4 项的授权撤回只对此后形成的数据集版本生效),以便数据中心:
- 复制、存储、备份提交数据,并为长期保存进行格式迁移;
- 按数据中心的标准规范对提交数据进行质检、标注、封装等加工,形成数据集版本;
- 公开提交数据的元数据(受控内容除外),并通过收割接口向其他目录提供;
- 按第九条的许可与第十条的访问级别向用户提供提交数据;
- 在〔提供方同意 / 不同意〕的前提下,将提交数据用于模型训练与数据集分发。
第九条(面向用户的许可) 提交数据以〔CC BY 4.0 / CC0 1.0 / 其他:〔 〕〕许可向用户提供;开放数据的默认许可为 CC BY 4.0,偏离默认须经依托机构同意并在落地页明示。
第十条(访问级别与保护期) 提交数据的访问级别为〔开放 / 延期开放,届满日期〔 〕/ 受限 / 合作 / 平台内处理 / 仅元数据〕(见《聚变科学数据中心访问政策》)。延期开放到期后,数据中心自动转为开放并留审计记录,提供方可在到期前书面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
第十一条(署名与引用) 数据中心在落地页与推荐引用格式中署名提供方与创建者〔署名方式〕;提供方同意数据中心在服务统计与报告中注明其贡献。
第十二条(审查) 提交数据须经数据中心的自动质检与策划、安全、伦理审查(见《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规程》),审查未通过的,数据中心退回并说明理由,不承担发布义务。
第十三条(更正) 提供方发现提交数据有误的,应及时通知数据中心;数据中心以发布新版本更正,原版本保留。
第十四条(授权撤回与问题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方可以书面通知数据中心,或数据中心可以主动启动处置:
- 提交数据侵犯第三方权益或违反法律法规;
- 发现安全或伦理问题;
- 机构汇交协议约定的撤回条件成就;
- 提供方撤回对模型训练与数据集分发用途的授权。
数据中心遵循发布数据的持久性原则:已发布的数据集版本与模型版本原则上不改写、不删除,处置以增量修正进行,自数据中心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向后生效:此后形成的数据集版本与模型不再包含该数据;已发布版本加注问题说明与推荐的替代版本,数据中心按溯源记录逐级标注受影响的下游版本并通知其负责人。第 1 项或其他情形构成法律问题的,由依托机构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规程》裁定对已发布版本采取隐藏、撤回或删除措施。
第十五条(数据中心的义务) 数据中心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保存政策》长期保存提交数据,按访问政策控制访问,并对受限数据的访问留存审计记录,提供方可以查询其数据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费用) 本协议项下的提交与保存不收取费用;机构侧数据整理与共享的费用分担〔由双方各自承担 / 另行约定:〔 〕〕。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期限与终止) 本协议自〔签署 / 在线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长期 / 至〔 〕〕。协议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已发布数据集版本的保存与第九条许可的效力,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现行版本。
附则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二十条(修订) 本范本的修订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管理办法》的程序以新版本发布;已签署的协议继续适用签署时的版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生效) 本范本由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筹)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