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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变科学数据中心访问政策(Fusion Science Data Center Access Policy)

草案,依托机构尚未发布,不具效力。

草案

本文为数据中心项目组起草的草案,经依托机构审议、由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筹)正式发布后方生效。发布前本文不约束任何用户、提供方或数据集。

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目的) 为规定谁可以在何种访问级别下访问数据中心的数据与元数据,以及受限数据的申请与授权方式,依据《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数据中心门户、下载服务、编程接口、元数据收割接口与平台内处理服务提供的全部数据集版本及其元数据。

第三条(原则) 数据访问遵循「元数据公开、开放为常态、限制须有依据、最小授权、全程留痕」的原则。一个数据集版本的访问级别禁止 (MUST NOT) 宽于其数据级别所允许的范围(《聚变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访问级别 (Access Levels)

第四条(访问级别) 数据集版本(或其按级分片)取下列六种访问级别之一:

表 1 访问级别。

访问级别 代码 元数据 数据载荷 启用阶段
开放 open 公开 任何人可匿名下载 第一阶段
延期开放 embargoed 公开 保护期内不可下载,届满自动转为开放 第一阶段
受限 restricted 公开 仅授权主体可得 第一阶段
仅元数据 metadata_only 公开 数据中心不分发,元数据指向权利方 第一阶段
合作 cooperative 公开 经申请、审批并签署数据使用协议后可得 第二阶段
平台内处理 enclave 公开,附「提交处理」入口 任何主体不可下载或读取,只经已认证程序在平台内处理 第二阶段

第五条(级别的确定) 访问级别由数据策展人在发布前审查中核定(《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规程》),依据为数据级别(《聚变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指南》的数据级别与访问级别映射表)、提供方在提交协议中的约定与依托机构的开放裁定。数据级别标签相互冲突的,必须 (MUST) 取更严者。

第六条(延期开放) 延期开放的数据集版本必须 (MUST) 在元数据中记录届满日期(embargo_until);届满时系统自动转为开放并留审计事件。届满前延长保护期的,须经定级主体同意并记录理由。

第七条(仅元数据) 第三方受限数据必须 (MUST) 只以仅元数据级登记,元数据注明权利方与获取途径,数据中心不保存也不分发其载荷。

第八条(级别变更) 访问级别的放宽必须 (MUST) 经数据策展人重新审查;收紧可随时进行。一切级别变更留审计记录。受出口管制或密级最高档的数据禁止 (MUST NOT) 以任何对外访问级别登记为公开元数据中的受控内容。

访问主体与身份 (Users & Identity)

第九条(匿名访问) 任何人可匿名浏览公开元数据、下载开放级数据,无须注册。

第十条(注册与认证) 访问受限及以上级别的数据须以数据中心认可的身份登录。第一阶段的授权主体以依托机构身份源为准;第二阶段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接入中国科学院身份联邦,范围为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的用户。

第十一条(授权组) 受限数据按授权组授权。依托机构内部数据的默认授权组为依托机构身份源中的本机构人员组,组名与成员范围由数据中心在门户公告;另设数据策展人组。授权组的成员资格由依托机构身份源维护,数据中心不单独发放账号。

第十二条(机器访问) 通过编程接口的访问适用与门户相同的授权;访问令牌不得转让或共享。

受限与合作数据的申请 (Requesting Restricted & Cooperative Data)

第十三条(受限数据) 不在授权组内的用户申请受限数据的,向数据中心提交申请,写明身份、所属机构、用途与期限;数据中心征求数据定级主体意见后答复。答复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合作数据) 合作级数据的使用须:

  1. 提交使用申请,说明研究目的、使用范围、期限与参与人员;
  2. 经数据定级主体(或提供方)审批;
  3. 签署数据使用协议,约定用途限制、再分发禁止、署名与引用、成果报备、协议期满后的数据处置;
  4. 数据中心按协议开通授权并记录。

第十五条(授权的期限与撤销) 受限与合作授权必须 (MUST) 设期限;用户违反协议或本政策的,数据中心可以撤销授权。提供方撤回授权的,按提交协议(《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数据提交协议(范本)》)处理,只影响此后形成的数据集版本。

平台内处理 (Controlled Processing)

第十六条(适用) 平台内处理级数据的使用方式是提交处理作业,而非取回数据。装置原始实验数据及其格式转换产物的默认访问级别为平台内处理;其余数据由属主逐数据集指定。

第十七条(已认证程序) 只有已认证程序可以处理平台内处理级数据。认证须经数据属主与数据策展人双签,程序作者不得签署;认证有效期一年,程序或运行环境变更须重新认证。

第十八条(输出放行) 处理输出须经自动检查(输出总量不超过输入的 1% 且不超过 50 MB、与输入载荷无重合、符合输出声明),全部满足的自动放行,否则由非提交者的审核员人工放行。放行输出默认为受限级,对外开放另经发布审查。上述数值为起步值,试运行后可调整。

第十九条(过渡安排) 平台内处理服务上线前,装置原始数据按受限级提供,直接访问每人每日不超过 10 GB,浏览预览不超过 10⁴ 个数据点,每次读取留审计记录。

服务与审计 (Service & Audit)

第二十条(审计) 受限、合作与平台内处理级数据的每次授权、拒绝、下载与放行必须 (MUST) 留审计记录。审计记录必须 (MUST) 永久保留。

第二十一条(可用性与限制) 数据中心可以为保障服务对下载速率与并发设限,限值在门户公布。计划维护须提前公告。

第二十二条(持久可访问) 已发布的数据集版本原则上持续可访问,其持久标识符解析至落地页,数据按其访问级别提供;存在已知问题的版本加注问题说明与推荐替代版本。仅当涉及法律问题时,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与《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规程》采取隐藏、撤回或删除措施,此时持久标识符解析至说明页或墓碑页。

附则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二十三条(修订) 本政策的修订以新版本发布,历史版本保留可查。

第二十四条(生效)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筹)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