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政策

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管理办法(政策总则)(Fusion Science Data Center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General Provisions)

草案,依托机构尚未发布,不具效力。

草案

本文为数据中心项目组起草的草案,经依托机构审议、由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筹)正式发布后方生效。发布前本文不约束任何用户、提供方或数据集。

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聚变科学数据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的科学数据汇交、管理、保存、开放共享与安全,保障数据的真实、完整、可用与可信,促进聚变科学数据的长期保存与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命) 数据中心以长期保存聚变科学数据、按 FAIR 原则(可发现、可访问、可互操作、可重用)提供开放共享与受控使用服务、支撑聚变科学研究与人工智能应用为使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数据中心收录、保存和提供服务的全部科学数据及其元数据、文档与派生产物,以及向数据中心提交数据的机构和个人、使用数据中心服务的用户、数据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依托机构) 数据中心的依托机构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依托机构」)。依托机构发布数据政策、裁定可开放数据的范围、承担法律与伦理责任,并对数据中心的长期存续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以及依托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定,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本办法与上位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第六条(术语) 本办法及其配套政策使用下列术语:

术语 含义
数据集 数据中心以一个持久标识符发布的数据集合,包括数据文件、元数据与说明文档
数据集版本 数据集的一次不可变发布;更正与更新以新版本发布
提供方 向数据中心提交数据的机构或个人
用户 经门户或接口发现、访问、下载或处理数据的机构或个人
数据策展人 数据中心负责发布前审查、元数据质控、许可与访问级别核定、更正与问题标注处置的工作人员
访问级别 数据集版本对外可访问的范围,取值见《聚变科学数据中心访问政策》
数据级别 按《聚变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判定的开放、合作、受限三级
不可变原则 已发布的数据集版本与模型版本原则上不改写、不删除,其数据、元数据与持久标识符持久可访问
增量修正 以发布更正版本并在原版本加注问题标注的方式处理错误与问题,原版本保持不变
问题标注 对存在已知问题的已发布版本,在其落地页与元数据中加注的问题说明与推荐替代版本
法律问题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机关、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处置要求的情形
墓碑页 因法律问题撤回或删除的版本在其持久标识符下保留的最小元数据页

组织与职责 (Organization & Responsibilities)

第七条(数据治理委员会) 依托机构设立数据治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数据政策与标准规范、裁定高风险的更正与问题标注事项、裁定数据开放范围的争议。组成与议事规则由依托机构另行规定。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 数据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准规范、评议数据资源发展规划与质量体系。专家委员会与数据治理委员会可以合设,由依托机构决定。

第九条(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负责:

  1. 按本办法及配套政策运行数据汇交、审查、发布、保存与服务;
  2. 维护数据政策与标准规范的现行版本及历史版本,并在门户公开;
  3. 执行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留存审查记录;
  4. 执行保存、完整性校验与备份,保障服务可用性;
  5. 受理用户与提供方的咨询、申请、更正与投诉。

第十条(数据策展人) 数据策展人由数据中心指定,承担发布前审查、元数据质控、许可与访问级别核定、更正与问题标注处置。审查人必须 (MUST) 不同于该数据集版本的提交人。

第十一条(提供方) 提供方对所提交数据的合法来源、权利状况与内容真实负责,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提交政策》与所签署的提交协议(《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数据提交协议(范本)》)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用户) 用户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使用条款》使用数据,遵守访问级别与许可条件,规范引用数据。

政策体系 (Policy Framework)

第十三条(配套政策) 本办法统领下列配套政策与规程,各件单独发布、单独版本化:

表 1 配套政策与规程。

文件 规定事项
《聚变科学数据中心访问政策》 访问级别、访问主体、受限数据的申请与授权
《聚变科学数据中心采集政策》 收录范围、收录准则、优先次序
《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提交政策》 提交主体、提交要求、审查流程、提供方义务
《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数据政策》 格式、质量、许可、敏感与内部数据的处理
《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元数据政策》 元数据剖面、标识符、元数据许可与收割
《聚变科学数据中心保存政策》 保存承诺、保存期限、完整性校验、备份与存续
《聚变科学数据中心使用条款》 门户、数据与元数据的使用与引用条件
《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数据提交协议(范本)》 提供方与数据中心之间的权利、许可与责任
《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规程》 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的类别、流程与记录

第十四条(标准规范) 数据中心执行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由《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政策与标准索引》所列的标准规范类文件规定;数据政策与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数据政策为准,并由数据中心提请修订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公开与版本) 数据政策与标准规范的现行版本必须 (MUST) 在门户公开,并由每个数据集落地页链接。已发布版本禁止 (MUST NOT) 改写,修订以新版本发布,历史版本保留可查。每个发布版本记录发布单位、版本号、生效日期与文本校验和。

数据生命周期原则 (Data Lifecycle Principles)

第十六条(汇交) 数据中心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采集政策》确定的范围收录数据,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提交政策》与《聚变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范》受理汇交。

第十七条(发布前审查) 数据集版本发布前必须 (MUST) 通过自动质检与策划、安全、伦理三类审查(《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规程》);审查未通过的版本禁止 (MUST NOT) 发布。

第十八条(标识) 每个发布的数据集版本必须 (MUST) 分配持久标识符,并另有指向最新版本的概念级标识符;已发布的标识符禁止 (MUST NOT) 失效(《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元数据政策》)。

第十九条(不改写、不删除与增量修正) 数据中心遵循发布数据的持久性原则:已发布的数据集版本与模型版本原则上禁止 (MUST NOT) 改写或删除。数据错误以及安全、伦理等问题一律以增量修正处理,即发布更正版本,并在原版本落地页与收割元数据中加注问题说明与推荐的替代版本;高风险事项由数据治理委员会裁定。

仅当涉及法律问题时,经依托机构裁定,可以 (MAY) 对相关版本采取下列措施,并必须 (MUST) 由轻到重选取足以消除该法律问题的最轻一项:

  1. 隐藏——停止在检索、目录与收割中展示并停止对外提供访问,数据与元数据完整留存,持久标识符解析至说明页;法律问题消除后可以恢复;
  2. 撤回——下架数据载荷并转入离线保全,持久标识符解析至墓碑页;
  3. 删除——删除数据载荷(含备份)及依法须删除的元数据,持久标识符解析至墓碑页,墓碑元数据保留标识符、标题、发布日期、处置类别与替代版本等最低限度的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上述措施的依据、裁定人、措施与时间必须 (MUST) 写入审计记录;程序见《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规程》。

第二十条(质量) 数据中心公开质控规程,并在每个数据集落地页展示该数据集的质控摘要(《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数据政策》、《聚变实验与模拟数据质量评估规范》)。

分级、开放与安全 (Classification, Openness & Security)

第二十一条(分级) 数据入库时必须 (MUST) 带数据级别与定级主体(《聚变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指南》);未定级的数据拒绝入库。数据中心当前阶段不支持涉密数据纳管,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禁止 (MUST NOT) 提交、入库与发布;涉密数据的管理与处理为后续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开放) 数据中心以「开放为常态、限制须有依据」为原则:可以开放的数据按开放级别发布;因权益、安全或保护期不能开放的,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访问政策》取相应访问级别,元数据原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许可) 开放数据的默认许可为 CC BY 4.0;偏离默认许可须经依托机构同意并在落地页明示。

第二十四条(安全) 数据中心按《聚变科学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实施分级访问控制、审计、备份与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按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要求定级、备案、建设与测评。

保存与存续 (Preservation & Continuity)

第二十五条(保存承诺) 依托机构对数据中心已发布数据的长期保存作出承诺,保存期限、完整性校验与备份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保存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服务终止) 数据中心因故终止服务的,依托机构必须 (MUST) 提前公告,并将馆藏与元数据移交至承接机构,承接安排由依托机构在终止公告中明确;持久标识符继续解析至承接机构。

第二十七条(可用性) 门户年可用率目标不低于 99%;计划维护须提前公告。

监督与附则 (Supervision &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二十八条(审计) 数据中心对数据访问、授权、审查与发布留存审计记录;审计记录必须 (MUST) 永久保留,只可追加、不可改写或删除。

第二十九条(投诉与处理) 任何人认为数据中心的数据侵犯其权益或存在安全、伦理问题的,可向数据中心提出,数据中心受理后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规程》的更正与问题标注程序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条(违规处理) 用户或提供方违反本办法及配套政策的,数据中心可以暂停或终止其访问与提交权限;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修订) 本办法由数据中心提出修订建议,经依托机构审议后发布新版本。本办法至少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三十二条(解释与生效) 本办法由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筹)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