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变科学数据中心保存政策(Preservation Policy)
草案
本文为数据中心项目组起草的草案,经依托机构审议、由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筹)正式发布后方生效。发布前本文不约束任何用户、提供方或数据集。
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数据中心已发布数据的长期可用、完整与可解读,规定保存承诺、保存方法与服务存续安排,依据《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数据中心已发布的全部数据集版本、其元数据与说明文档、审查与质控记录与审计记录。
第三条(保存承诺) 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筹)承诺对已发布数据长期保存,并以书面形式公开该承诺。
保存对象与期限 (Scope & Retention)
第四条(保存期限) 已发布的数据集版本、模型版本及其元数据必须 (MUST) 永久保存,遵循持久性原则:原则上禁止 (MUST NOT) 改写或删除,错误以增量修正处理。仅当涉及法律问题时,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隐藏、撤回或删除;撤回的载荷离线保全,删除的载荷连同备份一并删除,二者的墓碑元数据与处置记录永久保存。
第五条(版本不可变) 已发布版本的数据文件与元数据禁止 (MUST NOT) 被改写;更正与更新以新版本发布,旧版本继续保存。
第六条(未发布数据) 提交后未通过审查或由提供方撤销的数据,自最后一次编辑之日起保留 12 个月,期满删除并留删除记录。
第七条(记录保存) 审查记录、审计记录与可用率探测记录按下列期限保存:审查记录与数据集版本同期保存;审计记录永久保留;可用率探测记录不少于 1 年。
归档信息包与格式 (Archival Package & Formats)
第八条(归档信息包) 每个发布的数据集版本必须 (MUST) 形成一个归档信息包,采用 BagIt 封装并附 RO-Crate 1.1 元数据,包含数据文件、元数据、文件清单与校验和、说明文档及所依据的剖面版本。
第九条(推荐格式) 数据中心应当 (SHOULD) 以开放、有公开规范、广泛使用的格式保存数据(如 HDF5、NetCDF、CSV、PNG),推荐格式清单由《聚变高质量数据集封装与交换规范》规定。以专有格式提交的数据, 应当 (SHOULD) 同时提供开放格式的副本或读取说明。
第十条(格式识别与迁移) 数据中心在发布前识别文件格式并记录;当某一格式面临不可读风险时,数据中心必须 (MUST) 将其迁移为可读格式并以新版本发布,原版本保留,迁移过程记入溯源记录。格式风险的评估每 2 年至少一次。
完整性与备份 (Integrity & Backup)
第十一条(校验和) 每个数据文件在入库时计算 sha256 校验和并随元数据保存。
第十二条(完整性校验) 数据中心必须 (MUST) 对全部馆藏执行完整性校验,周期不低于每年一次;校验失败时必须 (MUST) 告警并从备份恢复,恢复过程留存记录。现行做法为每日抽检并于每月全量校验一次。
第十三条(备份) 数据中心必须 (MUST) 对数据文件、元数据库与配置实施定期备份,并保存至少一个异地副本,异地副本与主副本分处不同地点、不同故障域,其地点与方式由数据中心另行确定并记入保存计划。现行保留策略为:文件快照保留 14 个日、 8 个周与 12 个月快照;数据库保留 4 份全量与 6 份差异备份。
第十四条(恢复目标) 恢复点目标(RPO)不大于 24 小时,恢复时间目标(RTO)不大于 72 小时。数据中心必须 (MUST) 至少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恢复演练并记录结果。
存续与移交 (Continuity & Succession)
第十五条(存续计划) 数据中心必须 (MUST) 维护存续计划,写明技术平台、人员与经费中断时的应对措施,存续计划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六条(服务终止) 数据中心终止服务的,依托机构必须 (MUST) 提前不少于 6 个月公告,将全部归档信息包与元数据移交承接机构,并使持久标识符继续解析至承接机构;承接机构由依托机构在终止公告前确定,并在公告中载明。
第十七条(保存承诺的公开) 保存期限、格式迁移与服务终止时的移交安排必须 (MUST) 在门户公开。
附则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十八条(修订) 本政策的修订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管理办法》的程序以新版本发布。
第十九条(生效) 本政策由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筹)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