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政策

聚变科学数据中心数据政策(Fusion Science Data Center Data Policy)

草案,依托机构尚未发布,不具效力。

草案

本文为数据中心项目组起草的草案,经依托机构审议、由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筹)正式发布后方生效。发布前本文不约束任何用户、提供方或数据集。

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目的) 为规定数据中心可接受的数据格式、质量要求、许可以及敏感与内部数据的处理,依据《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提交至数据中心并发布的全部数据集版本。

数据格式 (Formats)

第三条(推荐格式) 数据中心推荐使用开放、有公开规范、可长期读取的格式:

表 1 推荐格式。

数据形态 推荐格式
时序与多维数值 HDF5、NetCDF;可导出为 IMAS 数据字典视图
装置原始实验数据 装置原生格式(MDSplus),同时按数据中心公布的转换范围提供上述格式的转换产物
平衡与剖面 GEQDSK 等领域通用格式,或 HDF5 / NetCDF
图像序列 无损压缩图像格式(如 PNG、无损 TIFF),或以 HDF5 存储的图像数组
表格 CSV(UTF-8)
文本与语料 UTF-8 纯文本、JSON Lines
文档 PDF/A、Markdown

第四条(其他格式) 使用推荐格式以外格式的,提交人必须 (MUST) 在说明文档中写明格式名称、版本与读取工具;专有格式应当 (SHOULD) 同时提供开放格式副本。

第五条(格式识别) 数据中心对每个文件做格式识别,并与文件扩展名比对,结果计入质控摘要。

第六条(单位与时基) 数值数据必须 (MUST) 带物理单位;时序数据必须 (MUST) 写明时间基准。语义标识与单位规则见《聚变科学数据元数据规范》。

数据质量 (Quality)

第七条(质量责任) 数据质量首先由提交人负责;数据中心执行自动质检与发布前审查,不对数据的科学结论作保证。

第八条(自动质检) 每个数据集版本在送审时与发布后必须 (MUST) 执行自动质检:格式识别、逐文件 sha256 校验和、元数据剖面校验。质检结果分为通过(pass)、警告(warn)、不通过(fail)三级;fail 的版本不得发布。

第九条(质控摘要) 数据中心必须 (MUST) 公开质控规程,并在每个数据集落地页展示该数据集的质控摘要,包括已执行的质检项、结果、审查情况与质量声明;有验证与确认材料的,附链接。

第十条(复现等级) 数据处理与分析结果必须 (MUST) 附运行清单,并标明复现等级:

表 2 复现等级与发布门槛。

等级 含义 发布门槛
R0 数据同一 数据与其校验和一致 原始数据:不设更高门槛
R1 过程可述 处理过程有完整记录 派生与分析结果的最低等级
R2 环境可重建 运行环境可重建 开放级处理结果的最低等级
R3 已重跑验证 已独立重跑并核验结果一致 —

第十一条(质量评估) 以高质量数据集名义发布的数据集,另按《聚变实验与模拟数据质量评估规范》评估并附质量报告。

许可 (Licensing)

第十二条(机器可读许可) 每个已发布数据集版本必须 (MUST) 携带机器可读许可(SPDX 标识或 Creative Commons URI);缺少许可或许可不可识别的,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默认许可) 开放级数据的默认许可为 CC BY 4.0。提交人选择其他许可的,应当 (SHOULD) 从 CC0、CC BY 系列等开放许可中选取;偏离默认许可须经依托机构同意并在落地页明示。

第十四条(代码) 随数据提交的代码应当 (SHOULD) 采用开源许可并以 SPDX 标识。

第十五条(受限与合作数据) 受限、合作与平台内处理级数据的使用条件以数据使用协议与本政策为准,落地页标明其访问级别与获取途径。

第十六条(第三方权利) 数据含第三方权利内容的,许可不得超出第三方授权的范围。

敏感与内部数据 (Sensitive & Internal Data)

第十七条(涉密数据) 数据中心当前阶段不支持涉密数据纳管,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禁止 (MUST NOT) 提交、入库与发布;涉密数据的管理与处理为后续工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内部信息脱敏) 数据与元数据中的内部服务器地址、存储路径、账号、口令、密钥与其他内部专用字段必须 (MUST) 在入库时删除或替换;溯源记录中的内部地址同样脱敏。

第十九条(出口管制) 经审查认定受出口管制或来源方出口限制的数据,必须 (MUST) 定为受限级(《聚变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并禁止 (MUST NOT) 以任何对外访问级别公开其受控内容。

第二十条(运行敏感参数) 涉及装置运行安全的参数按受限级处理;外部装置运行单位的运行敏感参数按汇交协议脱敏。

第二十一条(个人信息) 数据原则上不含可识别个人信息。确需包含的,提交人必须 (MUST) 说明合法授权与处理措施,数据中心在伦理审查中核实(《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规程》)。

版本与更正 (Versioning & Correction)

第二十二条(版本不可变) 已发布的数据集版本不可修改;更正与更新以新版本发布,新旧版本各有持久标识符,并由概念级标识符指向最新版本。

第二十三条(增量修正) 已发布的数据集版本与模型版本原则上禁止 (MUST NOT) 改写或删除;错误以及安全、伦理问题以更正版本处理,并在原版本落地页与收割元数据中加注问题说明与推荐的替代版本。仅当涉及法律问题时,按《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与《聚变科学数据中心发布前策划、安全与伦理审查规程》采取隐藏、撤回或删除措施。

附则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二十四条(修订) 本政策的修订以新版本发布,历史版本保留可查。

第二十五条(生效)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聚变科学数据中心(筹)负责解释。